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22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林萬章原 告即反訴被告 劉淑茵

林彥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複 代理人 傅鈺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收益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3項定有明文。又所稱之「相牽連」,乃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間,或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作為本訴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其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換言之,為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為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方可認為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00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反訴被告依民法第541條、第176條第1項、第179條前段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反訴原告返還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934建號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巷00號建物(下合稱系爭30號房地)之租金收益,並請求反訴原告償還坐落臺中市東區旱溪段253-62、253-336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旱溪段土地),及其上同段157建號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下與系爭旱溪段土地合稱系爭45號房地)之代墊貸款利息;反訴原告則以撤銷贈與為由,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分別返還系爭30號房地、系爭45號房地並將持分移轉登記予反訴原告,另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反訴被告劉淑茵返還其擅自取走之系爭30號房地、系爭旱溪段土地、如附表編號1至3之所有權狀,及如附表編號4、5之物品。

三、經查:㈠反訴原告以撤銷贈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上開主張,然本

訴前經兩造整理爭點(見本院卷二第25、182頁)為:⒈兩造間就系爭30號房地是否存在委由被告出租並由兩造均分收益之委任契約?原告依民法第541條、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各給付新臺幣(下同)49萬9,5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否有據?⒉被告是否應負擔系爭45號房地貸款利息之半數?原告依民法第179條前段、第17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15萬0,19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否有據?可知本、反訴各依據之法律關係並不相同,亦非基於同一法律關係或事實而發生。另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系爭30號房地、系爭旱溪段土地、如附表編號1至3之所有權狀,及如附表編號4、5之物品之歸屬,核與本訴請求之標的不同,亦與本訴有無理由之認定無涉,則本訴原有訴訟資料並無援用之餘地,堪認本、反訴之法律關係與攻擊防禦方法不相牽連。

㈡又反訴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8日提起本訴後,歷經10次準備程

序,且爭點亦經整理完畢如前所述,兩造已就本訴出具數份書狀並提出攻擊及防禦方法,嗣本院於113年4月29日準備程序經兩造陳明無其他主張或證據聲請調查,當庭宣示準備程序終結(見本院卷第362頁),並業經本院定同年6月14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是本院已就本訴程序進行實質審理至相當程度,然反訴原告遲於本訴準備程序終結後之同年5月28日始具狀提起反訴,自屬意圖延滯訴訟。

㈢從而,反訴原告所提起之反訴有與本訴之訴訟標的及防禦方

法不相牽連之情形,且意圖延滯訴訟,應認其提起反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反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孫藝娜法 官 蔡汎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家齡附表:

編號 財產標示 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之股票及銀行簿本 5 金飾項鍊、金錶、印章、鑰匙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收益等
裁判日期:202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