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358號原 告 賽席爾商Full Golden Group Limited法定代理人 SHIH, TSUNG MIN訴訟代理人 林思瑜律師被 告 深圳晴空遊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超 原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授權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原告係依賽席爾法律成立之外國公司,被告則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之公司,有賽席爾核發之公司註冊證書(見本院卷第35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列印資料(見本院卷第201頁)可稽。而依兩造所簽一簾幽夢手機遊戲台港澳地區代理發行協定(下稱系爭代理協議)第12條第2項、第3項約定,業合意就關於系爭代理協議所涉法律爭議涉訟時,以原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代理協議可憑(見本院卷第63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首堪認定。
二、原告起訴時,原依兩造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就系爭代理協議成立之終止協議(下稱系爭終止協議)第1條第2項約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2萬4,000元,及加計自111年3月29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13、25至29頁)。嗣於訴訟進行中,追加依系爭代理協議第9條第2項第1款約定為請求權基礎(見本院卷第211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10年7月20日訂立系爭代理協議,約定被告同意將其所開發之古風戀愛遊戲「一簾幽夢」(下稱系爭遊戲)授權伊獨家在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營運2年,被告依系爭代理協議第3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項約定,並應保證獨自擁有系爭遊戲所有內容之完整智慧財產權,且該遊戲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伊已依約於同年月28日、同年11月18日給付授權金計美金5萬6,000元予被告,詎伊於同年8月4日竟發現系爭遊戲之人物角色、故事簡介、遊戲內容竟與訴外人發行之「戀世界‧男色無邊篇」、「花落長安」手機遊戲全然一致或高度雷同,而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情事,已屬違約。經伊要求被告應依約取得「戀世界‧男色無邊篇」、「花落長安」手機遊戲之原廠授權,或將系爭遊戲修改至無侵權疑慮,被告固應允修改,然所修改內容仍係抄襲其他手機遊戲。伊已於同年12月1日以電子郵件書面通知被告解決系爭遊戲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問題,然被告迄今無法依約履行,伊得依系爭代理協議第9條第2項第1款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已付款項。
又兩造於同年月13日合意成立系爭終止協議,約定終止系爭代理協議,被告依系爭終止協議第1條第1項、第2項約定,就伊已付款項,應依序於同年月10日、111年3月28日前,各返還美金3萬2,000元、美金2萬4,000元;退步言之,被告業於110年12月13日,依系爭終止協議第1條第1項約定匯還美金3萬2,000元予伊,則系爭終止協議亦因意思實現而成立。
被告迄今仍未返還美金2萬4,000元,自應依約給付等情。爰依系爭代理協議第9條第2項第1款、系爭終止協議第1條第2項約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有利原告之判決,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大陸地區人民相互間及其與外國人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
例另有規定外,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債之契約依訂約地之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第2項、第48條第1項各有明文。本件原告係擇一依系爭代理協議第9條第2項第1款約定,及兩造為終止系爭代理協議而成立之系爭終止協議第1條第2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核係主張履行因法律行為所生之債。而兩造業於系爭代理協議第12條第1項約定,就基於系爭代理協議之效力、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均依臺灣法律為準據法,有系爭代理協議可佐(見本院卷第61頁)。是本件自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㈡原告主張上開兩造於110年7月20日簽立系爭代理協議,被告
依約應保證獨自擁有系爭遊戲所有內容之完整智慧財產權,且該遊戲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原告已依約給付授權金計美金5萬6,000元予被告,詎系爭遊戲內容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情事,經原告要求修改無果。後兩造於同年12月13日合意成立系爭終止協議,約定終止系爭代理協議,被告依系爭終止協議第1條第1項、第2項約定,就原告已付款項,應依序於同年月10日、111年3月28日前,各返還美金3萬2,000元、美金2萬4,000元。被告業於110年12月13日,依系爭終止協議第1條第1項約定匯還美金3萬2,000元予原告,惟迄今仍未返還美金2萬4,000元等情,業據提出系爭代理協議、系爭遊戲背景及主角人物檔案資料、被告提供之遊戲畫面內容資料、「戀世界‧男色無邊篇」與「花落長安」手機遊戲網路列印資料、兩造間QQ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兩造間電子郵件及開啟該電子郵件之錄影光碟、系爭終止協議、匯款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37至174、221至225頁),核屬相符,均堪信為真。是原告依系爭終止協議第1條第2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萬4,000元,即屬有據。
㈢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各有明定。查系爭終止協議第1條第2項既約定被告應於111年3月28日前返還美金2萬4,000元予原告,該項給付自有確定期限。是原告就前開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同年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終止協議第1條第2項約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2萬4,000元,及自111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另依系爭代理協議第9條第2項第1款約定請求擇一為有利原告之判決,係屬訴之選擇合併,本院既認原告依系爭終止協議第1條第2項約定之請求為有理由,自毋庸再就該部分加以論究。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