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59號原 告 廖得貴
廖鳳嬌廖麗玲廖淑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廖烈美法定代理人 廖財助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星期二(含當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028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故訴請確認原告派下權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72年度台抗字第371號裁定參照)。而派下權所佔比例究係依派下員「人數」或依「房數」決定,自應依祭祀公業之規約為認定(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58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對被告有派下權存在,依上開說明,應以原告所主張派下權所佔被告財產總額之比例計算。而被告之財產為如附表所示之11筆土地,雖其主張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億8753萬2303元(本院卷第129頁,被告於111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庭後陳報之土地財產清冊),惟此僅係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之價額,而土地公告現值僅係稅捐機關課徵土地稅之基準,常與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相差懸殊,難以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於原告起訴前回溯半年內,系爭土地附近之同段229-1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2萬1000元,於111年6月間交易價格為每坪16萬8000元,換算後約為每平方公尺5萬0820元(1坪=3.3058平方公尺,計算式:168000元÷3.3058≒508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實價約為公告現值之2.4倍(計算式:50820÷21000≒2.4,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該筆土地為政府機關標讓售,即從公開市場上,使有意願購買者出價,尚與一般不動產於公開市場販售情形並無二致,應具參考價值,足作為系爭土地起訴時交易價額之計算基準。是被告所有之系爭土地之實際交易價格,可推算為如附表「以實價計算價額欄」所示,總額為14億1007萬6872元。
三、另依被告章程第29條約定,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依照派下員人數平均分配處理(本院卷第40頁),而原告4人主張渠等繼承自被繼承人廖財江所遺派下權,則本件訟爭派下權比例為1/419(即被繼承人廖財江佔被告派下員人數之比例,本院卷第133頁)。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336萬5339元(計算式:0000000000元×1/419≒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36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萬7335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見本院卷第61頁),尚應補繳1萬7028元(計算式:34363元-17335元=17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2年1月19日星期四前(含當日)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馨萱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臺中市西屯區西屯段)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111年1月公告現值(新臺幣)/平方公尺 以公告現值價額(新臺幣) 實價登錄參考標準 以實價登錄計算價額 1 1901 189 9萬3800元 1772萬8200元 以西屯區西屯段229-11地號土地,政府機關標讓售價額為標準,每坪16萬8000元,換算後約為每平方公尺5萬0820元,其公告現值2萬1000元,實價約為公告現值的2.4倍,故均以2.4倍估算之。 4254萬7680元 (註1) 2 1915-02 390 9萬3800元 3658萬2000元 8779萬6800元 (註2) 3 1915-22 148 14萬1536元 2094萬7328元 5027萬3587元 (註3) 4 1915-24 116 15萬5517元 1803萬9972元 4329萬5933元 (註4) 5 1915-27 134 14萬5118元 1944萬5812元 4666萬9949元 (註5) 6 1915-35 8 15萬2675元 122萬1400元 293萬1360元 (註6) 7 1915-40 111 9萬3800元 1041萬1800元 2498萬8320元 (註7) 8 1915-46 102 9萬3800元 956萬7600元 2296萬2240元 (註8) 9 1917 2219 12萬0122元 2億6655萬0718元 6億3972萬1723元 (註9) 10 1917-17 1904 9萬3800元 1億7859萬5200元 4億2862萬8480元 (註10) 11 1917-18 90 9萬3800元 844萬2000元 2026萬0800元 (註11) 合計 5億8753萬2303元 14億1007萬6872元
備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註1:計算式(18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3800元×2.4=00000000)註2:計算式(39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3800元×2.4=00000000)註3:計算式(14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41536元×2.4=00000000元)註4:計算式(11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55517元×2.4=00000000元)註5:計算式(13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45118元×2.4=00000000元)註6:計算式(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52675元×2.4=0000000元)註7:計算式(11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3800元×2.4=00000000元)註8:計算式(10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3800元×2.4=00000000元)註9:計算式(221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122元×2.4=000000000元)註10:計算式(190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3800元×2.4=000000000元)註11:計算式(9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3800元×2.4=0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