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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4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23號原 告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欣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複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被 告 陳金塗

陳俊平共同送達代收人 謝家儒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112年3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自系爭土地上之鐵皮地上物遷出,並將建物拆除交還土地予原告及相當於租金之不得當利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之法律關係(即被告是否有占有爭土地之法律權源)是否成立為據,經於112年3月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已據原告撤回本件起訴,並經被告同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