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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4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23號原 告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欣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複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被 告 陳金塗

陳俊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冠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係原告於110年6月24日向林燕妙買受。林燕妙前持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841號拆屋還地判決聲請本院為強制執行,經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4號審理中。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自系爭土地上之鐵皮地上物遷出,並將建物拆除交還土地予原告及相當於租金之不得當利之裁判,即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之法律關係(即被告是否有占有爭土地之法律權源)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