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3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馹勝國際賽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天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森先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78,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