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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4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46號原 告 葉永寬 住雲林縣○○鄉○○村○○00號被 告 林書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訴外人即被告妹妹林家如於本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106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下稱另案)所主張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之先決問題,裁定於另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林家如與原告及訴外人張育誠於民國113年4月18日另案調解成立,有另案調解筆錄附卷可稽,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12年2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謝佳諮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