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84號原 告 賴偉生
賴明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被 告 林麗貞訴訟代理人 魏其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收益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被告同意者;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2、3、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始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3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編號1至6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原為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賴瑞基所有,賴瑞基於民國95年1月10日死亡後,由賴偉生、賴明玲、訴外人賴偉智、賴瑩瑛繼承,經遺產分割後分別共有應有部分1/4,並委託被告負責管理系爭土地。被告於系爭土地上搭建鐵皮屋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0號建物(下稱444-1號建物)後,即於101年3月起將444-1號建物出租予訴外人黃宇榛即元鑫廚具二手貨商行(下稱元鑫商店),並收取元鑫商店自101年3月起至108年11月給付之租金,故依民法第541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應各給付444-1號建物委任收益之4分之1,即857,000元予原告。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85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至16頁)。嗣原告於112年8月17日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主張坐落在如附表編號7至10所示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下稱426號建物)前為賴偉生、賴偉智、訴外人賴陳合共有,並委任被告處理426號建物出租事宜,被告將426號建物出租予元鑫商店,而賴陳合於94年10月2日死亡,被告應將自95月起至100年4月止自元鑫商店收取之租金,按「土地所有權人分配3分之2、建物所有權人分配3分之1」約定及應繼分比例分配後,交予賴偉生、賴明玲、賴偉智、賴瑩瑛,爰依民法第541條第1項、第542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12萬元之委任收益及840,000元之利息予賴偉生、給付40萬元之委任收益及304,166元之利息予賴明玲;另就444-1號建物部分,擴張請求被告各給付915,500之委任收益及338,831元之利息予原告。並擴張聲明:被告應給付賴偉生2,035,500元、給付賴明玲1,315,500元,及均自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83至291頁)。經核原告追加之訴所主張者乃係賴偉生、賴明玲、賴偉智、賴瑩瑛委任被告處理426號建物出租事宜所生之法律關係,此與原訴主張賴偉生、賴明玲、賴偉智、賴瑩瑛委任被告處理444-1號建物出租事宜所生之法律關係並非相同,且原訴與追加之訴所主張者,於委任標的、委任時間、委任人就標的之權利範圍、請求分配方式等均為相異,另原告追加之訴尚牽涉賴陳合之遺產及其繼承人繼承之問題,而與原訴顯然有別,堪認原告追加之訴,與原起訴事實不具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兩者證據資料有所不同,難認原訴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追加之訴得加以援用,應認上開追加之訴與原訴請求之基礎事實並非同一,且亦非單純擴張聲明之情形。此外,原告於111年12月7日提起本件訴訟後,業經本院行準備程序,並經被告實質答辯,而原告於112年8月17日始為訴之追加,顯有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且被告業已表示不同意原告訴之追加等語(見本院卷第385頁)。足認原告追加請求426號建物委任收益部分,不符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2、3、7款規定,復查無同條規定之其他款事由。是原告就426號建物委任收益所為訴之追加,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不符,難認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上開追加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家齡附表:編號 土地 建物 備註 1 臺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0號 賴偉生、賴明玲、賴偉智、賴瑩瑛共有(權利範圍各4分之1) 2 臺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 3 臺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 4 臺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 5 臺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 6 臺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 7 臺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 賴偉生、賴偉智共有(權利範圍各2分之1) 8 臺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 9 臺中市○區○村段000○000地號 10 臺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 賴陳合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