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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5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09號原 告 吳繼釗被 告 龍邦黎明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管雅心訴訟代理人 朱銘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宣判,茲因於111年3月間,龍邦黎明天下社區當時之完整規約內容為何,尚有未明,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下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裁判日期:202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