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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戴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月鳳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日期:2023-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