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月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瑋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求為「⒈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⒉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於民國109年5月1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109年5月19日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⒊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7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其中聲明⒉所示房屋之現值為27萬7500元,有臺中市房屋稅籍記錄表在卷可按,而其聲明⒉、⒊之經濟目的同一,應以其中價額高者定其上訴利益價額,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17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