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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98號上 訴 人 林俊杰被 上訴人 廖怡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9,5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4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裁判日期:2022-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