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99號原 告 林仁卿訴訟代理人 曹宗彜律師複代理人 陳逸律師被 告 林任偉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9月12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111年9月9日宣判,惟該日為假日而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事由,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並節省司法資源,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