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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0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29號上 訴 人 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惠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111年度訴字第3029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陳報(見本院卷第227頁)核定為新臺幣1,9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