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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0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31號上 訴 人 駿燿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睿宏被 上訴人 廖倉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萬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4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按同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俐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裁判日期:2023-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