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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0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31號上 訴 人 駿燿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睿宏被 上訴人 廖倉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1,400元,此項裁定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俐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裁判日期:202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