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34號原 告 江素珍被 告 王有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99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8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本人收受,亦有送達證書及本院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電話紀錄表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當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式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