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36號上 訴 人 廖美燕
陳奕宏莊榮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國想、巫文傑、巫承勳、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49,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