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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0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67號上 訴 人 陳麗芬被 上訴 人 陳明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6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而原判決判命上訴人將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0○0號6樓房屋(包含附屬停車位部分)騰空遷讓返還予被上訴人,上訴人並應自111年10月13日起至遷讓返還前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301元。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544,900元(遷讓房屋部分係以系爭房屋111年課稅明細表核定為544,900元,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違約金部分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