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0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72號聲 請 人 承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彥訴訟代理人 楊亭寬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財團法人楊丁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周春霖訴訟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蔡錦成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楊瑞芳

陳楊淑王楊鶴楊淑梅楊淑鶯楊淑資楊文祥楊文祿紀明安紀弦辰紀欣辰紀亭羽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周子豪等與被告陳楊淑等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聲請人承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原告周子豪、廖秀滿承當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周子豪、廖秀滿起訴請求被告陳楊淑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周子豪、廖秀滿與其他共有人共有之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全部已於民國113年8月7日全部出售聲請人,並於同年11月6日移轉登記,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業經原告周子豪、廖秀滿同意,因未得被告同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規定聲請裁定准聲請人代原告周子豪、廖秀滿承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土地所有權業以113年8月7日買賣為原因,於同年11月6日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業經原告周子豪、廖秀滿同意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及同意書在卷可稽(見卷2第321、323頁),可認聲請人確已繼受原告周子豪、廖秀滿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被告財團法人楊丁文教基金會、楊瑞芳、蔡錦成就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表示無意見等語,並未明確表示同意,其餘相對人均未到庭或提出書狀表示意見,難認被告同意聲請人承當訴訟,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其承當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