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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0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90號原 告 林建文訴訟代理人 唐達興律師複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被 告 龍昌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林被 告 奧德賽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峰被 告 三正德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黃梨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裁判日期:2023-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