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明森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弘毅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