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12號原 告 丁福國
王東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複 代理人 王妤文律師被 告 古秀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70號妨害名譽案件(下稱另案)之刑事訴訟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3月6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有另案刑事判決在卷可查,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奕勛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