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65號原 告 麗景雙星A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阿玫被 告 許水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離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