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18號上 訴 人 天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被 上訴人 寶麗金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國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雅婷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