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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61號原 告 張原維

張郁敏張郁苑張瓊璇兼 共 同送達代收人 張原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被 告 臺中市新八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林俊銘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重劃會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萬7335元,然查本件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70萬1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0248元,原告僅繳納1萬7335元,尚欠13萬29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張原維、張郁敏、張郁苑、張瓊璇並應陳報最新住所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裁判日期:202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