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中市新八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林俊明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原維
張郁敏張郁苑張瓊璇兼 共 同送達代收人 張原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重劃會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