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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61號抗 告 人 張原維

張郁敏張郁苑張瓊璇張原誠相 對 人 臺中市新八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林俊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重劃會不成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3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701,895元。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37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先位聲明為:確認臺中市新八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不成立;備位聲明為:確認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22日第二次會員大會就討論事項「㈡案由:臺中市新八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草案,業經研擬完成,提請認可」所為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製作本重劃區重劃分配結果關於相對人部分無效,相對人據系爭決議於111年4月12日公告土地分配各項圖冊關於相對人部分亦屬無效。本院111年度補字第2096號裁定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145號廢棄原裁定,以抗告人本件土地因重劃而變動前後之土地價差,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701,895元。本院第一審判決確認臺中市新八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不成立,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駁回抗告人原審之訴,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701,8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372元。本院於113年9月12日所為之原裁定,即有未合。抗告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異議,仍應視為已提起抗告,其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本院自為撤銷,並重為核定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5,701,895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372元,扣除相對人已繳納之26,002元,尚需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99,37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99,37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裁判日期: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