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69號上 訴 人 建宇水電工程行即阮建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萬50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3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法 官 雷鈞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