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58號原 告 蔡恩惠被 告 黃金融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複 代理 人 曾澤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居間調解人之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事實待釐清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2年7月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58號原 告 蔡恩惠被 告 黃金融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複 代理 人 曾澤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居間調解人之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事實待釐清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2年7月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