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恩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融間請求居間調解人之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