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5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天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蕙琳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陳瑠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遷出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1年度補字第325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111年9月21日星期三前(含當日)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