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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廖宣進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樹禾院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大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裁判日期:202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