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33號反訴原 告 艾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倉德反訴被 告 范書豪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律師複 代理人 胡郁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30日送達反訴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反訴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蔡孟君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