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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6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5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蘇柔玉

呂素惠楊國華陳嘉惠李裕豐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銀河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古昌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111年9月22日星期四前(含當日)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裁判日期:2022-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