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4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盧家齊
鄭海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能博間請求給付委任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