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64號原 告 蘇青思被 告 林開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79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58萬元(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504元,原告僅繳納40,798元,尚欠90,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附表:
一、不動產契約書所載總價為2656萬元,原告請求移轉登記應有部分1/2,價額即1328萬元;
二、大世界汽車玻璃行出資額30萬元;
三、合計:135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