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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7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09號原 告 林澤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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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倖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複代理人 廖乃慶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複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楊榮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確認所有權存在之土地位置、範圍尚有疑義,為求慎重,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請原告提出確認所有權存在之土地照片,並於照片上標示範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裁判日期:2023-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