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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8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亦仁上 訴 人即 被 告及反訴原告 黃光于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中市霧峰區育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張富茗訴訟代理人 黃國峰被 上訴人即 原 告及反訴被告 郭陽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黃亦仁、黃光宇及臺中市霧峰區育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等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萬6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961元;上訴人黃亦仁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64萬48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萬085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裁判日期:202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