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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8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69號原 告 李麗敏訴訟代理人 王兆群被 告 鄭志香

陳子晴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裁判日期:202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