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38號上 訴 人 宏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仲達會計師(破產管理人)被上訴人 周雍偉
鍾宏志陳亮任趙瑞田劉世偉蕭嘉妮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38號確認股權轉讓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本院111年11月29日民事判決附表所示減資前之股數及每股面額新臺幣(下同)10元,核定為96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