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38號上 訴 人 宏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仲達會計師(破產管理人)被上訴人 周雍偉
鍾宏志陳亮任趙瑞田劉世偉蕭嘉妮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38號確認股權轉讓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2年1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