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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9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57號原 告 吳美雲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被 告 朱周貴春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占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尚有相關證據仍待調查(被告主張土地位移、被告房屋現況總面積及坐落位置為何等事項待查;又本院已另函臺中市大甲區地政事務所查詢測量成果圖之相關疑義),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排除占用
裁判日期:2023-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