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57號原 告 吳美雲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被 告 朱周貴春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占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尚有相關證據仍待調查(被告主張土地位移、被告房屋現況總面積及坐落位置為何等事項待查;又本院已另函臺中市大甲區地政事務所查詢測量成果圖之相關疑義),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