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79號上 訴 人 盧奕霖被上訴人 蔡幸書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訴字第979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就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到院: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範圍,包含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本金新臺幣(下同)70萬元債權不存在,及訴請塗銷擔保債權總金額40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之訴。是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較高之塗銷400萬元抵押權登記之訴可得之利益核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
三、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