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79號附帶上訴人 蔡幸書附帶被上訴人 盧奕霖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訴字第979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因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