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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80號上 訴 人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被 上訴人 黃梅紋

賴昱儒

賴朝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26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法 官 雷鈞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地價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