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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9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0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紀呈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晙祐、李政宏、吳宗霖、楊淇亦、周子修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