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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9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1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艷瑾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雅惠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伍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