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2號上 訴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賢義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久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等3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2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10,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