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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9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24號上 訴 人 許淑妃被上訴人 林明典

林律宇林皓偉

林苡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裁判日期:2023-05-24